某某被指擅自更改股东大会日期 违反公司法

更新时间:2014-10-08 10: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杨律师认为,临时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在更改后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议案也是无效的。自从6月12日XX股东大会上小股东与董事长起争执之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剑拔弩张的态势。近日,一封XX小股东...

  杨律师认为,临时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在更改后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议案也是无效的。自从6月12日XX股东大会上小股东与董事长起争执之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剑拔弩张的态势。近日,一封XX小股东寄给江苏省证监局的举报信更是将双方的对立再次升级。

  据XX小股东向媒体独家透露,其已经向江苏证监局寄了举报信,主要内容是关于XX董事长非法更改股东大会日期。

  小股东举报股东会非法

  在小股东主导下的6月12日的股东大会上,XX董事长某某未能宣读2013年年报,也未能就议案进行投票。不过,在股东大会的第二天,XX再次召开了股东大会并进行了投票。

  有报道称,6月13日,因部分小股东没有与会,XX董事长某某“顺利”宣读了董事会报告。XX股东就包括2013年年报、董事会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11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据介绍,投票股东只有15人,登记参会的股东有92人。最终,有10项议案被通过,赞成票比例高达98%。据悉,这主要是因为大股东南京长江油运方面投出了赞成票。而大股东回避投票的“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则因只得到40.64%的赞成票而没有获得通过。

  但据XX小股东透露,6月13日参加大会的小股东并没有92人,实际到会人数只有20多人,实际投票人数为15人。

  “92人这个股东数是把6月12日参会的股东加进去得出的。”廖某某表示,既然登记的人数三分之二都没有参会,这个会议投票还有什么合法性可言?

  XX小股东在举报信中指出,以某某为首的XX公司高管严重违反了公司法,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信息报露法规。因此恳请江苏证监局领导介入调查,宣布XX6月13日会议无效,并对某某进行处罚!

  据廖某某透露,6月12日下午三点钟,董事长某某进入会场,发现主席台后面墙上多了一条标语“党的形象不容损毁,人民利益不容掠夺”,要求到会股东撤下,否则拒绝开会,争执未果后,某某离开了会场。到了下午四点钟,某某一个人返回股东大会会场,对剩余不到30人的股东们突然宣布会议延期至6月 13日上午。

  XX小股东在举报信中指出,某某没有对外发布任何正式公告,不论是网络还是其它媒体都没有将延期通知全国15万名股东,这等于剥夺了6月13日愿意到达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合法权利。小股东质问,某某是否有意违法?

  “6月12日下午股东大会仍在进行之中,某某提出更改会议日期,按理必须征询股东大会到会股东的意见,请问到底是股东大会法定权力大,还是董事长权力大?”廖某某指出,某某把自己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视在座股东代表为无物。

  对于XX小股东上述举报,北京杨律师向媒体分析道:“XX股东大会要更改召开日期的话,应该提前公告才行,不能临时改变,这样的话,其它不知情的股东将无法获知股东大会改期的事,这种临时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行为是违法的。”

  同时,杨律师表示,由于更改后的股东大会不合法,因此,该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不符合股东大会的会议安排,即使议案被通过也是无效的。

  小股东提议临时议案

  XX小股东除了举报某某非法更改股东大会日期外,同时还举报公司高管无视小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

  据XX2014年5月21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上午9:30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油运大厦16楼会议室。

  与会的XX小股东透露:“6月12日,会议如期召开,XX官方上午10点钟统计宣布,到会股东87人。”

  虽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但会议并未由XX董事长主导。在6月12日的股东大会上,XX公司董事长某某与到会代表为谁当会议“主持人”一事发生争执,结果到会股东以举手方式多数赞成推举北京股东丁某某为会议主持人。

  据XX小股东廖某某向媒体透露,丁某某在6月12日上午的会议上,宣布了四个临时议案,即《关于请XX董事会就长期亏损恶意退市向政府以及全体股东公开道歉的议案》、《关于要求XX董事会全体高管降薪降成本的议案》、《陈某某先生关于STXX破产重整的议案》、《关于成立XX退市非常监督委员会的议案》。

  “这四项议案,除了破产重整议案约获70%的赞成外,其余三项议案基本上是一致通过,这是有照片与录相可以作证的。”廖某某如是说。

  XX小股东在举报信中表示,在此过程中某某以及在现场的其他XX高管没有任何人公开宣布这四项议案非法或指出其中内容有问题,当主持人丁某某宣布请大家举手投票时,某某并没有宣布投反对票或声明否决。

  同时,XX董事会请来的两位律师也一直在场,见证了整个过程,也并没有发表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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