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机舱却发生多次交易 股民告证券商违规操作
更新时间:2019-03-1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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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民王先生出差,人在机舱,股票交易却发生多次。为此,王先生以擅自动用股民资金操作股票交易为由,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据悉,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将于2月24日上午9时依法公开审理
股民王先生出差,人在机舱,股票交易却发生多次。为此,王先生以擅自动用股民资金操作股票交易为由,将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据悉,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将于2月24日上午9时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7年4月,被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宣外营业部)客户经理张某在原告不在现场情况下,将原告的证券业务全部转到宣外营业部。2008年6月,原告在核实自己的股票交易记录时,发现很多股票交易并未得到原告的委托指令,甚至在原告赴外地出差的飞行途中,也发生了大量股票交易。 原告认为,被告为获取佣金,在未获得原告委托指令的情况下,大量违规操作股票交易,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交易时计价32344.9元赔偿ST罗牛股票5000股,并赔偿该资金支出的
银行利息。由于被告宣外营业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依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该营业部的经营活动由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正常在被告处开设证券资金账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存在
侵权行为。被告在为原告开户当日与其签署的文件中提供了风险揭示书,其中第6条特别提示:由于委托人的密码失密发生的亏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证券交易代理协议书第28条、网上委托协议书第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此外,原告所称其不在北京期间发生的交易行为,被告认为系由于其密码失密或其将密码告知他人进行证券买卖所致,相关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没有任何侵犯原告财产权利或违反双方委托协议的行为,对其证券交易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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