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裁定受理华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
更新时间:2019-03-1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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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夏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网今天获悉,这是二中院继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科证券公司)破产立案后受理的第二家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也是我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中适用破产程序的
7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夏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华夏
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网今天获悉,这是二中院继中国科技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科证券公司)破产立案后受理的第二家证券
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也是我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中适用破产程序的最后一案。至此,我国行政清理完毕的证券公司已全部进入破产程序。 华夏证券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曾为我国三大证券公司之一。目前注册资本为27亿余元,共有54家股东,下设91家营业部和24家证券服务部,有近200家债权人。后华夏证券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存在巨大金融风险,2005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决定从2005年12月16日收市时停止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证券业务活动,撤销华夏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截至2007年10月底,华夏证券公司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为38.18亿元,负债总额为89.86亿元,净资产为-51.67亿元。华夏证券公司已构成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函同意华夏证券公司依法
申请破产。 2008年4月30日,华夏证券公司清算组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二中院申请宣告华夏证券公司破产还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华夏证券公司的业务许可已被证监会依法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华夏证券公司进行了清算。经清算,华夏证券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申请破产的立案条件。据此,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迄今为此,二中院已受理了两起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此前的中科证券公司破产程序进展顺利,已通过第一次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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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三、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清算终结,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可以吗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公司。
3、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算终结,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