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不认账 员工把老板告上法庭

更新时间:2014-04-2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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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讨要拖欠工资未果,还被单位辞退,无奈之下,刘威(化名)只得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3万余元。谁料公司不仅不认欠薪,连刘威的员工身份也不认,甚至让证人作伪证。所幸法...

  导读:讨要拖欠工资未果,还被单位辞退,无奈之下,刘威(化名)只得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3万余元。谁料公司不仅不认欠薪,连刘威的员工身份也不认,甚至让证人作伪证。所幸法院通过调查,最终戳穿公司的谎言。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威工资等近3万元。

  刘威诉称,他自2012年2月6日起在公司从事库管工作,在此期间一直尽职尽责,且无违法违纪行为,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2月4日,公司将其辞退。因拖欠工资,刘威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3万余元。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刘威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刘威因掌握证据有限,仅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表等没有加盖公章的打印件作为证据,无奈公司对这些证据不认可。而在该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中,不仅没有刘威的姓名,连证人也称刘威不曾在公司就职。第一次庭审中,由于刘威没有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然而刘威随后向法院提供了一个最重要的线索,该公司尚有其他劳动争议纠纷在海淀区仲裁委仲裁,且公司提交过考勤表、工资表。法院经调查发现,在这份考勤表、工资表中确实有刘威的名字。于是在第二次庭审中,法院向该公司出示了相关文件,该公司却辩称这份考勤表、工资表中的刘威与原告刘威只是重名。而此前其证人曾表示该公司没有姓名为刘威的员工,前后说法明显相互矛盾。

  法院据此认为,该公司在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仍坚持主张与刘威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未要求延长举证期限,明显是怠于行使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在举证期内提交新证据的权利,应当承担其消极举证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不利推定,从而采信了刘威主张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且确认是公司违法将其辞退。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威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近3万元。宣判后,该公司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将案款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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