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涌现倒逼法律监管

更新时间:2019-01-01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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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8月,国内首家公司名称明确带有金融控股字样的金融机构―――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成立,而今年年初中国平安的上市则使得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尽管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
去年8月,国内首家公司名称明确带有“金融控股”字样的金融机构―――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成立,而今年年初中国平安的上市则使得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尽管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近来金融控股公司在不断诞生或抓紧筹建,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新的组成部分。民生银行与加拿大皇家银行合资成立的基金公司正上交证监会报批,光大银行则正在发起申请控股或成立一家期货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纷出是大势所趋,但却对监管提出了挑战,有关的法律久拖不决,央行两年前起草的金融控股法律至今还没有出台。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正在倒逼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制。
  金融控股公司风起云涌
  2006年12月11日,我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中外资银行的竞争正日趋白热化。尽管目前我国要求外资银行必须建立法人机构才能开展有关业务,但无论是花旗、还是汇丰等外资银行的母体基本上都是综合化经营的银行,普遍采用的是前台分业、后台综合的营运模式,这种状况无疑会让国内中资银行在同台竞技中处于非对等的不公平地位。
  除了入世后外部金融环境的严峻挑战外,当前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还有一些深层次的助推因素,比如金融创新下国际银行业运营模式的变革、消费者金融行为的变化以及流动性过剩下银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等,这些都使得国内银行业有了混业经营的冲动。
  2007年由上海市政府牵头,以上海国际集团为母体整合国资金融资源,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整体方案历经5年研究与论证,即将浮出水面。央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部张红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能够增强单个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风险承载能力和竞争能力,化解区域内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地方金融机构按效率和安全的原则重新整合后,金融机构能够作为一个整体与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公平竞争,提升区域金融的市场化水平和辐射吸纳能力。
  而看到这些好处的还有光大银行和民生银行。光大集团已取得国内首张国家持股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光大集团兼光大银行董事长唐双宁表示要将光大集团打造成国内第一家综合经营的国家金融控股公司,为此光大银行正在发起申请控股或成立一家期货公司。
  民生银行拟控股陕国投也表露出该行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方向,该行与加拿大皇家银行合资成立的基金公司也开始了前期的业务筹备。“虽然还需要等监管部门的批复,但不排除业务先行的可能,这样也可为以后正式开展业务积累经验,”该行人士表示。
  除此之外,证券公司也纷纷将金融控股集团作为努力目标。华泰证券继成功托管亚洲证券后,去年以来又注资并控股联合证券、入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公司、在香港设立华泰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入股江苏银行而成为国内率先参股商业银行的券商,同时华泰证券还是南方基金、友邦华泰两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一个集证券、基金、期货、银行、资产管理为一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现雏形。
  民族证券研究院宋健认为,金融控股集团将成为未来证券公司发展的方向。单一证券公司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成立金融控股集团能扩宽业务范围,内部合作提升竞争力并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等大券商正朝着或已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其竞争力亦将大大提升。
  金融控股公司尚无法律地位
  “由于客户需求、国际竞争压力等现实状况,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势成必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这将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法律群。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余龙武表示,在这些法律法规之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既无明文规定,亦无明文禁止。这样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架构中,就存在一条法律的灰色地带。虽然这个法律灰色地带的存在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空间,但也正是这条法律灰色地带的存在,暴露出我国现行金融法制架构的缺陷,并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在许多方面处于“脱法”状态。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闻岳春表示,由于同类型的风险会因为业务主体的不同而进行差别管理。例如,持有同样一笔A级信用风险头寸,不同金融部门会面对不同的监管资本要求:作为一笔普通银行贷款,银行机构核心资本要求达到风险敞口(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的4%;作为一笔保险业务,信用保险机构清偿资本要求达到风险敞口的0.16%;作为一笔债券投资,寿险公司的隐性资本要求则为风险敞口的3%。监管要求的不一致可能引发监管套利,即集团内一些受监管程度较轻的子公司或壳公司大量从事超过其风险管理与承受能力的业务。
  专家认为,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只能说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它是介于混业经营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即子公司坚持分业经营,而从母公司角度则是混业经营,不同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完全混业经营。相对于金融业中混业经营趋势,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明显滞后,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依然各自为政,很难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体制上达成有效的配合,更谈不上为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
  监管制度急需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表示,当前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余龙武建议,规范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单独立法,但就现阶段而言,鉴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要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因此,可考虑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即先将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中的相关部分汇总修改,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适用的法规;也可借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制定,先制定相应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视条件成熟再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另外,若能修改《公司法》中“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将进一步推进实现金融控股公司尽快立法。
  巴曙松指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将以不同的方式打通不同金融市场的隔离。在这种趋势下,即使监管机构基于惯例确认各自的监管权力范围,纷涌而出的跨市场创新又会迅速模糊这种边界。尽管目前有不少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得到类似中信集团这样的官方批准,但是其横跨多个金融领域的现实决定了这种多元化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现实,其对于中国金融市场、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决不会因为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可以回避。[page]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陈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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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控股公司三大特征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 集团控股联合经营
  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2 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3 财务并表各负盈亏
  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防止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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