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

更新时间:2015-08-1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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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

  1.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合同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法院不受理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3.五种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4.明确P2P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5.民间借贷用于企业贷款合同依旧有效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6.十种虚假民事诉讼予以驳回,严重者罚款、拘留

  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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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2015年民间借贷审理若干规定,指的是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共计33条,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