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9-02-27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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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称,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通知称,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通知还称,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据介绍,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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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职工安置
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职工的基本身份情况;
3、职工安置具体办法;
4、安置标准,包括应当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
5、方案实施。
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关系
你好,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