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困难?

更新时间:2019-02-2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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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当前激烈竞争形势对中国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但由于各利益主体所处的地位以及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中

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当前激烈竞争形势对中国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但由于各利益主体所处的地位以及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中小、集体企业要么难以改制,要么改制不彻底,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运行机制仍然在旧的管理模式下徘徊。

  一、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与障碍

  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阻力,主要来自于缺乏政策依据、对既得利益的得失等几个方面。

  1、对中小企业改制缺乏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产权改革政策、法规

  中央虽然早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抓大放小”,但对中小企业究竟怎么放,放到什么程度,没有政策依据。关于改制的政策、法规,也只是涉及到国家大型骨干企业,而中小企业对于当地主管部门来说,又是大企业,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提出放开这些企业的意见和办法,因此,中小企业的改制在政策、法规方面还是一项空白。改制是脱胎换骨的一场自身革命,可以说是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没有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各主管部门很难主动去做。

  2、“靓女”不嫁,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依然被看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国有中小、集体企业大都隶属市、县两级,而有盈利能力的又大都是当地的支柱企业,因此,对于搞得好的企业,主管部门既不肯放开,更不愿主动深化企业改制。只要企业不改制或改制不彻底,它就依然姓“公”,仍然是国有、集体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不会改变,职工的身份不会改变,隶属关系不会变,企业还是要受主管部门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仍不是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难以实现自主经营。市场经济的发展,时不我待,昔日的“靓女”也会随着与市场距离的越来越远而变成昨日黄花,即使是这样,各主管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考虑,这类企业的改制依然是杳杳无期。

  3、从局部利益出发,阻碍改制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

  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由于有直面市场的压力,都有一定的危机意识,有的企业甚至有迫切的改制愿望。但一些主管部门不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改制问题,一怕戴“私有化”的帽子,二怕资产流失,三怕失去权力与既得利益,对企业的改制形成了阻力。

  二、几点政策建议

  l、出台指导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法规

  国家应尽快制订和出台关于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改制涉及的清产核算、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层收购等方面制订出相关的操作细则,通过出售、转让等在内的灵活方式将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真正放开搞活,明晰企业产权,合理分配与设置股权,依法进行产权变更,促进中小企业改制。

  2、以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为契机,加快中小企业改制

  国有、集体企业应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除保留少数大型企业的“国有”性质外,对众多的中小企业要抓紧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全员持股、管理层收购、公开拍卖等方式,淡化其“国有”性质。特别是对于盈利的国有中小、集体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推广发达省份“靓女先嫁”的做法,及时进行改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先机。同时,改制要坚决、彻底,只有这样才能割断它与政府之间的资产脐带,使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早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3、强化政府机构配套改革

  国有中小、集体企业的改制,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对地方政府的职能应作出进一步的明确,促进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换。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金融体制、投融资体制与资本市场发育等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为国有中小、集体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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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集体企业改制的途径类型有哪些
集体企业改制途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 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把股份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 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怎样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法律规定是什么?
企业改制的法条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企业改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集体企业改制的途径
大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式有: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两种。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法律依据:<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br/>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br/> 第五条<br/>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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