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2003)
更新时间:2019-02-25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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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法律分析: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清产核资法律服务方案
清产核资按5月31日资产总额的年报审计收费计算上浮50%;清产核资以5月31日为截止日,最少追查至3年以前。每个省都有各自的标准,按清理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五收费,在这个基础上有商量的余地。
所谓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产核资工作可根据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实施。审计目的不同
年审计的目的是或对公司企业的年度会计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一贯性等“三性”发表审计意见:即会计表的编制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