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1-08-3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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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特别迅速,市场中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有的公司经过艰苦的奋斗做大做强,而有的公司却永久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想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仍然趋之若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发起人才能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公司法》实施以前,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曾有过比较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

  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自然人;二、私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

  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的国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二、

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三、

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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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具体操作流程 申请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打印注销通知书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区别
1.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2.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 3.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无需发布公告或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且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4. 然而,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在于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