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一种是破产清算。
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
破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可以撤销。首先明确若是单纯指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若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若想撤销,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形式中止清算,解散已成立的公司清算组,公司继续存续,但应以存续的公司仍具备法定条件为前提,并申请撤销清算组备案。
因公司决定继续存续而申请撤销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撤销公司清算组备案事项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继续存续、解散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决定存续、解散的公告,仅限于公司前期已于报纸上公告了注销的情形。
5、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其股权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仅限于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程序的情形。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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