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要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会议决议时明确地反对,即投反对票反对该项决议。未出席股东会会议或投赞成票、弃权票的股东,不能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要求股权收购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合理价格是指该股权收购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值。因此,公司不得故意以压价等方式来限制、阻止股东要求其收购股权;股东也不得以公司必须收购而故意抬高价格。
3、收购的主体。根据规定,收购的主体只能是公司,其他投赞成票的股东不能成为被请收购人。
4、要求收购的期限。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股东可以与公司协商达成股权收购的协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时间应当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是一项关于股东退出其原来公司的途径,它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也有利于限制公司不正常的限制或损害股东的正常合法权益行为出现,从而保证公司的合法正常经营。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拿到公司股份的话可以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等等。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拿到公司股份有什么用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