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继承股权或财产不影响原有个人财产。
在《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界定中,第(七)项包括了“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条解释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在股权继承中,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可继承性无可争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资格当然取得,若是有其他规定,按照章程规定。
1、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股东去世后,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特殊规定,当股东去世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要求继承股权。
2、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东之间需要较强的信赖关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新进入的公司股东会非常警惕,以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因此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资格不可以继承,此时股权不可以由继承人取得。
3、当其他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去世的股东的资格时,一般采用股权转让的方法处理股权:
(1)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继承人所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去世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2)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但是要注意的是,股东去世后,继承人不得抽回其对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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