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照其出资承担责任。但是以下情形例外: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6.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7.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8.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9.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0.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1.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是我们常见的两种公司,这两种公司都是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公司类型,二者都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
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还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人,即:第一,股东未成立清算组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股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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