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 权利,股东身份是股权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基础;
2、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权;
3、股权的内容包括获得经济利益和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获取经济利益最典型莫过于股东所享有的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对参加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的概括。
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集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而在第五章则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两种不同的称呼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即股份与股权是在不同领域里使用的两个概念,但是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股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无股份自无股权可言,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在含义不同,而非各自适用公司的形式不同。
第一、股份是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所指向的客体,股权则是客体上的权利,股权与股份的关系类似于“物权”与“物”的关系;
第二、股份作为民法上物的范畴,仅体现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而股权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权利的总和,则体现更多的法律关系,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甚至包括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股权稀释顾名思义就是股权所占比例减少了。一般情况下股权代表的是对公司的投票权和分红权,所以股权被稀释就意味这两个权利相应减少。
股权稀释,有两个层面上的解释,一是企业增发股份,导致原持股股东手里的股份占比降低,股权被稀释,原持股股东一般指的是创始人团队。二是当公司追加投资时,后期投资者的股票价格低于前期投资者,或者产生配股,转增红股而没有相应的资产注入,前期投资者的股票所包含的资产值就被稀释。
对企业来说,在融资扩大的发展过程中,股权稀释是必须的,合理地进行股权稀释,也能够实现股东和企业的双赢。对于创始人来说,股权稀释意味着投票权比例的减少,但是持有股权的价值在稀释前后是否减少,关键取决于稀释前后公司价值的变化。
1、股份证券化制度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也是股东权的基础和计量单位,是股东在公司中法律地位的象征。股份一般表现为股票这一有价证券的形式,股份的持有与转让一般是通过股票的持有与转让进行的。所以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这就是“公司法”重要原则之一“股份的证券化”,其设计目的,在使社会大众零星资金可累计购买公司股份,并透过股票有价证券的自由转让,当作一种投资工具。
2、股份的发行和股票的发行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凑集资本而分配或出售股份的行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中,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股款。股款缴足后,一定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大会结束后一定期内申请设立登记。新股发行时,认股人认购股份后,在一定期内缴纳股款,发行公司应在收到股款后的规定日期交割股份。由此看出,在公司设立登记成立前,就必须发行并认购股份。股份存在于公司设立中和成立后。
股票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公司成立或者新股发行的缴款期日之后,公司须从速发行股票,公司不得在此前发行股票。我国法律要求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台湾公司法第161条“公司非经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不得发行股票。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股权和股份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拥有股份有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即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按比例划分,不称为股份,而是由比例的大小确定股权的占比。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