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是不能是自然人,必须是企业才有资格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第二点是光是企业还不行,还要对企业的经营形式尽心限制,必须要是符合的经营形式方可成立融资租赁公司;
第三点是关于公司的存续期的时间问题,要符合一定的存续期方可。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一些业务没有真实的租赁物,或者售后回租的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名进行资金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可见,对于虽然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为借贷、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传统租赁、联营合作分成等法律关系的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时将按它们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是合同有可能被确认无效;即便认定合同有效,但合同的租金计算、保证金、手续费等相关约定因合同性质不同而不再适用。因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适用法律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不同,同时还有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实现预期合同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条件的相关介绍,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的时候,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进行业务的开展,多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