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混同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05-0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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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的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进行混合,从而来模糊其作为债务人的属性,使其承担的债务逐渐减少,避免其该财产被直接强制执行,在公司的财产混同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认定,那么公司财产混同如何认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公司财产混同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财产混同如何认定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

  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和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一体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产生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

公司财产混同如何认定

  二、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是如何的

  我国现行公司法律规范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制度配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概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更多地是从技术层面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设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义务,而对于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判断依据,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公司财产混同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对公司的财产混同没有进行一中明确的规定,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案例情况来具体分析的,一人有限公司我国公司第六十二条以及第六十三条就对其做了规定,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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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财务混同的法律认定标准
处理公司财务混同问题:1. 收集证据,如交易发票、单证;2. 通过法院调查工商税务资料;3. 搜集网络文献等辅助证据。这些步骤有助于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独立性,从而避免连带责任。
如何举证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有哪些情况
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 1、主张存在公司财产混同的当事人,应当对公司财产混同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当事人,应当对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认定
一、股东与企业间的财务混同: 1、股东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混同使用; 2、企业款项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财产; 3、通过未实际发生的顾问费等非分红形式向外转款; 4、家族成员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恶意避债。 二、关联企业间的财务混同: 1、使用共同账户或相互使用账户,用款混同; 2、债权债务关系、业绩混同,收益和债务随意转化; 3、某一企业承担多家企业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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