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1、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2、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3、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5、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7、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8、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9、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10、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11、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12、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13、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1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同中国合营者(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股权式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同中国合营者(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投资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方式灵活。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简称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外国股东同中国股东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股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公司股份必须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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