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并
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一起建一个新的公司。
2、兼并
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一起,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其他企业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3、收购
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4、接管或接收
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5、标购
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达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
6、剥离
一个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7、售卖
企业将其所属的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交易。
8、分立
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从而形成两家相互独立的股权结构相同的公司。
9、破产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如债务的减少)。因此,债务人需要就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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