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调整本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规定,各区市调整情况不同,需要参照最新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李沧区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另外,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市民可以登录青岛政务网进行查询。
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其他有关文件中,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