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困惑着众多被征地人,也是被征地人在电话咨询中经常问到的问题。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其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可供操作的计算标准。而比较宽泛的依据则源自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且这种全国普适性的规定也仅限于耕地。众所周知,《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基本原则,并且国土资源部也早已提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本方向。
从《土地管理法》我们可知,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而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管理法》则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自行规定的权利。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完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严格来讲,征地补偿标准中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赖于最终的土地年产值确定。而土地年产值的确定往往由征地的国土部门自行拟定,其公正性自不可言。在我们承办的征地案件中,最终依照征地方拟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的微乎其微。
为了更加明确全国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德凯律师仅以团队承办的两起比较典型的征地案件做简单分析,一起发生在四川,另一起发生在安徽。经德凯律师承办后调查获知,四川某地级市人民政府以函件的方式公布了该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具体涵盖土地青苗补偿费、房屋重置价、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零星林木补偿、成片林木补偿、畜禽养殖场补偿等具体标准。并且根据不同区县的经济状况、区域位置,对涉及项目的补偿标准进行了递进式的罗列。拿该地的青苗补偿费来看,大春青苗补偿费为600元/亩/年到1359元/亩/年不等,因为区县不同,补偿数额基本差了2倍之多。当然土地补偿费也以 “公布城区2014年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结果的通知”方式予以一并公布,区位不同,土地用途不同价格相差岂止数倍。
而对于安徽省的土地补偿费用,该省政府分别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两项,以地域划分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拿安徽省合肥市举例,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社区、王卫村 、分路口村地块的综合征地补偿标准为1364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54560元/亩,安置补助费81840元/亩。因为土地所处区位不同,补偿价格依次递降。这种以区片进行划分确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方式较为直接,对于补偿费用的计算也相对简单。然而这种统一的补偿标准背后仍然潜藏着这样的问题:其一,标准拟定毕竟是政府单方作出,如何保证标准没降低(没侵害)老百姓的利益?其二,既然补偿标准制定出来必然有一定的滞后性,如何保障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拿着几年前文件对老百姓进行补偿的情况很多,而现今又没有最新的补偿标准,因此补偿价格谈不拢的情况也极为常见。
因此,从《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制定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详细附表来看,全国统一性的征地补偿标准暂未规定,也不可能明确具体。这一方面与土地市场的供求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青苗的具体种类、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类型相关连。而不同省份的经济条件、所处地域也无时不刻左右着征地补偿标准。作为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团队,德凯律师从承办各省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总结了一套补偿标准的详细依据,这也为被征地(拆迁人)谋求征地权益提供了便利,为主张补偿数额找到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