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滨河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更新时间:2012-12-11 22: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涉及滨河路工程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涉及滨河路工程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滨河路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滨河路建设工程(西起御博路,东至启明南路)规划红线及6个停车场用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一)权属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土地、规划、房屋产权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原则上以证载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复核确认后,以确认面积为准。

  2、对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征收房屋,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复核确认后,以确认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经营性用房的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注明为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注明为商业用地的,按商业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超出权证部分,不予认定为商业用房。

  2、企业生产性用房的认定。企业生产性用房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项有效证件,并运用该房在生产经营的,才能视为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

  (四)其它类型房屋的性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

  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原则

  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非住宅性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该方式的货币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房屋补偿

  房屋的补偿价值按评估价计算(具体每户按分户评估价为准),对房屋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分户评估价计算。

  其公式为:房屋证载面积×评估单价=房屋补偿总额

  2.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等,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其公式为:装饰装修项目×单价=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总额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 〔2012〕39号)文件执行。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4)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3.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3)搬迁奖励。其奖励既要体现到户又充分考虑到房屋面积,是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尽快实施搬迁所给予的奖励。本方案确定搬迁期限为一个月。一是按期签订协议并交付有关证件及钥匙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户给予20000元及给予证载面积200元/m2的奖励,同时对提前搬迁的,按不同时间段分别给予10000元、7500元、5000元和2500元奖励。

  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搬迁并交证件及钥匙的,每拖后一周扣减2500元,直至奖励金额扣减至零止。

  (二)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房的价值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价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计算差价。

  安置房的价值=安置房的评估价值×(安置房面积-公摊面积差)

  公摊面积差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摊面积差=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安置房公摊系数-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1-安置房公摊系数)

  [例: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96m2,套内面积82.56m2,公摊系数14%,公摊面积13.44m2;安置房建筑面积108m2,套内面积85.32m2,公摊系数21%。公摊面积差=96m2×(0.21-0.14)÷(1-0.21)=8.51m2;安置房的价值=安置房的评估价值×(108m2-8.51m2)]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该方式的房屋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房屋补偿。房屋的补偿价值按评估价计算(具体每户按分户评估价为准),对房屋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分户评估价计算。

  其公式为:房屋证载面积×评估单价=房屋补偿总额

  (2)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最长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最长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最长过渡期限内过渡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最长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按搬迁两次计算发放,每次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4)购房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5)被征收房屋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6)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且正常使用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7)其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物业管理费补助、搬迁奖励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3.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分别计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双方结清差价。

  四、安置房的选定及挑选办法

  安置房位于九都路与王城大道交汇处,中迈红东方广场项目。北临九都路,西接王城大道,东至芳林路(建设中),南靠丽春路(建设中),位于该项目西南角的2号楼为本次安置房可选房源,共252套。其中,二室二厅一卫(面积96.24平方米)126套;三室二厅二卫(面积104.22至137.97平方米)126套。

  安置房的具体位置、户型、楼层平面图等将以展板形式予以公布,其价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

  安置房的挑选,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限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顺序进行挑选,并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在挑选安置房时,应当挑选与被征收房屋对等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

  五、对特殊情况的保障政策和照顾措施

  (一)对“双困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m2的,按45m2给予补偿。

  (二)对“双困家庭”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m2按45 m2安置,免交差价。

  (三)“双困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的(含4人),并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 m2的,安置房按60m2安置,免交差价。

  六、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规定

  (一)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滨河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分为房屋征收准备、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评估、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交搬家腾房、作出房屋补偿决定5个阶段。时间、任务安排如下:

  1.房屋征收准备(2011年11月3日至2011年11月17日)

  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通知;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附属物的权属及面积进行详尽调查并如实登记。

  2.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1年11月18日至2012年7月18日)

  组织被征收人选择对被征收房屋实施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经选择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预评估。

  依据国务院房屋征收法规和洛阳市房屋征收政策及前期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查。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30天。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再向公众公布。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评估(2012年7月19日至2012年7月31日)

  依据《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进行正式评估。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建和法制等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无证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和处理。

  4.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搬家腾房(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5.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如有情况变化,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八、附则

  (一)严格依法征收、依律办事、依政策补偿安置。

  (二)真正实现征收补偿安置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阳光征收,达到和谐目标。

  (三)实行有奖举报,在征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补偿标准不一致等违法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举报人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拒绝交房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该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方案由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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