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拆迁面积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11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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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品房买卖涉及房产面积测量、广告、合同、权属等众多方面,因而与之相关的法规也特别地多,同时,房地产是一个还处在发展中的市场,有关法规的变化也就特别地频繁,这些法规发布实施时间有先后,有些法规还几经修改,法规的内容有些还有交叉重复,因此,只有全面地、

      商品房买卖涉及房产面积测量、广告、合同、权属等众多方面,因而与之相关的法规也特别地多,同时,房地产是一个还处在发展中的市场,有关法规的变化也就特别地频繁,这些法规发布实施时间有先后,有些法规还几经修改,法规的内容有些还有交叉重复,因此,只有全面地、完整地、准确地援引相关法规条文,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有关商品房面积的纠纷。

      以建筑面积计量已成惯例

      自房地产进入市场直到现在,大部分的法规和实际销售以及物业收费标准等都以建筑面积作为计量单位。

      国务院1998年7月出台了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虽未规定商品房以何种方式计价,但第一次也是惟一一次明确规定了销售合同要载明使用面积。两年多来,这项法规在许多地方并未得到执行。如北京市,2000年共销售商品住宅9.9万多套,共计898.2万平方米,在使用的由管理部门提供的几种格式合同中,绝大多数没有载明使用面积。

      在此之前,并没有法规对使用面积作出规定。早在1982年11月,国家经委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就已对房地产建筑面积作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并无使用面积的计算规则。1992年7 月1 日施行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也规定,商品住房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1998年5月,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同样采用了建筑面积作为计量单位。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在北京市有关部门 1998年12月11日(京房地权字1285号)和2000年9月据此发布实施的该分摊规则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其中虽然也规定了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但只是在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时才用到使用面积这一概念及计算方法,并没改变销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在此之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采用了多种计价方式,即按套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第18条),但也未明确采用按使用面积计价。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在1998年7月以前,没有一个法规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在合同中约定使用面积,在此之后,也没有法规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相反,倒有很多法规都以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即使采用使用面积作为计算单位,也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因为购房者还要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及墙体建筑面积,开发商如加大分摊面积购房者的实际使用率仍会降低,如缩小分摊面积又可能影响购房者的使用功能。

      合同示范文本也未采用使用面积

      根据1994年发布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买卖双方均须签订由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这一格式合同一直沿用。去年9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再次发布推行新的合同示范文本,11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据此发出《关于使用房屋买卖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监制,从 12月1日起在全市使用。即日起不再印制《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三种契约文本。在此之前买卖双方已签订的三种契约文本(含已经办理预售预购登记的)不再换签新的买卖合同。

      无论是新的合同文本还是原北京市房地局印制的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都只有建筑面积的字样,没有使用面积一词。与原来的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不同的是,新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三种建筑面积计算方式,同时对原来没有明确、需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即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之间的面积误差作了3%的明确规定。

      在此之前,由于对面积误差没有作具体规定,因而实际销售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约定,新合同示范文本对此并无进行调整的法律义务,有关专家认为,只要双方当初在订立合同时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的,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关双方就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面积误差怎么算

      199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一次规定了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时,双方可按约定的误差百分比进行处理的办法。但对误差比例并无规定。

      今年6月1日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不仅规定了误差比为3%,而且第一次列出了面积误差的计算方法,即: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其中合同约定面积是指建筑面积,根据《〈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既不是使用面积,更不是自测的使用面积。

      同样,广告和楼书等资料中的面积数据,无论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也不能作为面积误差的依据,因为根据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由于广告经常引发纠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才对此作出新的规定: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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