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涉嫌伪造笔录 警方已介入进行调查
更新时间:2012-12-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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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怀疑北京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简称通州土地储备中心)出示的拆迁谈话笔录造假,昨日,通州区西关大街的拆迁户李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通州土地储备中心称,如果笔录造假愿承担责任。拆迁户未接触哪来的谈话笔录李女士及女儿、侄女、嫂子等4人在通州区西
因怀疑北京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简称通州土地储备中心)出示的拆迁谈话笔录造假,昨日,通州区西关大街的拆迁户李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
通州土地储备中心称,如果笔录造假愿承担责任。
拆迁户
未接触哪来的谈话笔录
李女士及女儿、侄女、嫂子等4人在通州区西关大街都拥有独立的房产。
因拆迁问题,6月份,通州区住建委在李女士四人的房屋门口贴出了《房屋拆迁纠纷通知单》,并附属了通州土地储备中心要求通州住建委裁决拆迁纠纷的申请书。申请书中称,李女士及其女儿等四人要求的拆迁补偿一致,皆为一套底商或600万元现金,故未达成拆迁协议,希望住建委作出裁决。通州区住建委要求李女士等4人于6月19日前往北苑商务区指挥部参加调解。
在调解会上,李女士发现了4份北京荣盛达拆迁公司与她们的拆迁谈话笔录。笔录显示,李女士及其女儿等4人要求拆迁公司为他们每户补偿一套底商或600万元现金,谈话笔录上面有拆迁公司和作为见证人的西关社区居委会米主任的签字证明。
李女士说,她和女儿等4人从来没有跟拆迁公司以及居委会人员就拆迁补偿进行过商谈,她认为拆迁谈话笔录是拆迁公司伪造的。
7月2日,通州区住建委向李女士下发了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要求李女士15日内腾空其在西关大街的房屋。李女士认为,通州区住建委的裁决,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份伪造的拆迁谈话笔录。
录音
见证签字人未见过谈话人
昨天,李女士出示了一段与西关社区居委会米姓主任的谈话录音。录音中,米姓主任表示笔录的签字确实是她本人所签,但有可能“没有见过李女士”,因为“签了很多笔录”,并非李女士的一份。
同时,西关大街另外4名拆迁户证实,拆迁公司及居委会涉嫌伪造他们的拆迁谈话笔录。
据了解,北苑商务区指挥部负责通州区西关大街一带的拆迁协调工作,该项目为通州土地储备中心所有,其委托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
昨日,北苑商务区指挥部武姓负责人以“有关拆迁的事,都不能问”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通州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马玉兵答复李女士称,向住建委的申请是依据拆迁部门提供的材料作出的,“拆迁笔录如果涉嫌造假,可以报警或走法律途径”,笔录被认定造假,愿承担相关责任。
昨晚,李女士及家人就笔录涉嫌造假一事报警,通州警方已介入调查。
说法
当事人可提起复议或诉讼
昨日,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栋称,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拆迁事宜上未达成一致时,可向住建部门申请裁决。住建部门一般要求拆迁方提供至少两次以上的与被拆迁方沟通的谈话笔录。如果被拆迁方对住建委方面的裁决不满,可以向当地政府或上级住建委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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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队的笔录取证工作进行完毕送交到检察
您好!如果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他们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检察院审查之后认为证据不足,那么案件将发回公安补充侦查。一般退回两次补充侦查之后,检察院才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局能够使用手机对嫌疑人进行口供笔录吗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