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xxxxxxxx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1、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亩。
2、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3、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 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4、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政府一份。
6、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村民: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年 月 日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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