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6月27日,肖庆华、曾照旭在中国法院网发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纷》的文章。两作者的观点认为,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行政案件。但笔者认为此类纠纷应属民事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具体分析如下: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能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方法,首先应界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性质。如何定性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呢?本文找法小编为您收集整理了相关详细资料,供您参考,感谢您的阅读。

  观点一: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应属行政纠纷

  【案情】

  原告罗某 ,被告于都县贡江镇蔬菜场村上坝村民小组。1998年间原告农转非户口落在于都中学居委会,并一直耕种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2002年8月1日原告户口迂回被告村小组,2003年7月、8月,因县城市建设需要,被告村小组的土地被陆续征用,由此被告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被告将征地补偿费分配给部分村民,未把原告列入分配名单中。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给付13000元征地款,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 30日会议决定,分配给原告征地款5470元,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尚差的7530元未果,遂诉至本院。

  【分歧】

  本院在审理此案中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01年12月31日,最高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补助费、安置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纠纷,同时认为村民与村委员会之间的该类纠纷属于平等主题之间的民事纠纷,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两个答复,表明最后奥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发生的纠纷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其案件性质属民事案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行政案件。

  【点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定性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争议过于牵强

  2005 年9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但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用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规定,尚未就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办法制定地方立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适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份额。《解释》的内容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数额应有农村集体组织按民主议定程序确定。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方法,首先应界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性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较明确,该项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不难理解。但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争议亦认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争议过于牵强。笔者认为村民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这两项费用的分配争议更符合行政争议的特征。

  要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我们需要对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这一概念做一个区分。民事纠纷主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而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法律争端。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个条件:(1)争议的双方,其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也就是说要界定某一争议是否属于行政争议需要满足行为的一方是行政主体,争议的发生原因是由公务行为引起的,行为具有公务性。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核心在于争议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2、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否属于行政纠纷?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否属于行政纠纷,首先需要对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村委会的职能做出判断。村委会在履行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职能如何界定?

  第一、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pag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有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职能。行政必须是具有面向社会的公共意义上的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事务虽不是法律意识的行政,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村委会在协助基层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行使的是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此类事务并不是基层组织本身的职责与权力,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政府对有关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村民建行申请宅基地使,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承担初步确定宅基地的位置并予以上报审批的职能,《户籍管理条例》规定的户籍的迁出或迁入需经村委会等据称组织开出同意接受或迁出证明,这两条需要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开据证明或上报审核审批的规定明示给予法规的授权,是协助行政管理的管理社会事务的行为目的,不同村民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借贷、买卖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与行政机关数一种协助行政法律关系。村民对基层组织的上述协助公共权力的行为不服时,不能像平等主体一样提起民事诉讼,职能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村基层组织的协助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村委会具有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授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职权明确规定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适用这是法规授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权的体现。

  第三、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村委会的行为属于履行公务职能,具有公务性。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其核心在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具有公务性。公务性是指关系到不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并具有裁量性、判断性、决定性的事务。

  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明确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的,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包括分配、处理等内容,按照解释的规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公务时,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费,或者挪用该项费用,构成的是贪污罪活挪用公款罪而不属于侵占村集体其他非公务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村委会在分配起着裁量性、判决性的作用,其符合“公务性”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分配属于公务性质,不同于村基层组织对集体其他收益的管理分配属于民间性质的事务或者说是该单位内部的事务。

  征地补偿费用时国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的有关补偿费用,其中的安置补助费牵涉到村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及今后的出路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其公务性质,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征地补偿费用管理的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用不能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益的处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会议表决决定,国家行政和司法基本上不对这些收益的管理分配事项进行干预。

  综上所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在村委会履行其公职职能,行使其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法律争端,当事人主体之间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的行政争议。对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应认定为行政纠纷,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作者:于都法院 肖庆华 曾照旭)

  观点二: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应属民事纠纷

  6月27日,肖庆华、曾照旭在中国法院网发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纷》的文章。两作者的观点认为,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行政案件。但笔者认为此类纠纷应属民事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能否作为平等主体间民事案件受理长期存在争论, 2005年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在这类案件性质认识上也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4年《关于王翠华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民他字﹙1994)第28号)中明确不能受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中明确此类案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于两者答复的不一致,审判实践中,从全国范围看存在着受理和不受理两种截然不同的操作。 随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公布实施,此类纠纷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已不存在争议,即明确了此类案件性质属民事财产纠纷。但为何说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性质属民事财产纠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要分清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性质属性。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性质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是确认之诉,因作确认之诉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兼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因而在裁判上既确认资格,又判决给付义务并明确具体金额。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打破了这方面的法律限制,承认了长期存在的实践操作,解决了土地补偿费进行内部分配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2005年7月29日答记者问时明确说明了这点,并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自益权的体现。从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记者时发表的意见看,最高院是将此类纠纷理解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很难理解确认民事权益后却不确定民事权益的履行,民事权益确认之诉胜诉后,被告不实际给付,原告再起诉给付,法院如果不受理,则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类纠纷,社会矛盾仍然存在,如果受理,则分两次起诉显然增加诉累,积累社会矛盾。

  2、最高院解释中对“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表述是包含了金额支付意思的。

  3、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内部收益时,土地补偿费只是其中一部分,由于人数增减可能引起份额大小变化可以通过其他的收益调剂,当然当事人明确要求限于土地补偿费重新分配份额时,被告应提供依据重新核算原告应获得的份额,由于分别起诉时造成的份额大小不一致应理解为被告自身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行消化,不能认为是前后裁判矛盾或错误。

  4、司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才是提高司法权威的正确途径,执行难应通过完善执行机制来解决,如果因执行难而萎缩裁判对树立司法权威来说是饮鸠止渴,事实上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引发时,很多地方政府并未完全支付所有款项给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也不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如果及时采取措施是能够保障执行的。

  二是要明确村民委员会及村小组该类组织的性质。《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字面的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它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属于全体村民共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可见,对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说,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三是要了解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组成内容。只有了解清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哪些是可以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分配的,哪些是不能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分配的,才能正确处理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因此,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争议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争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发生的争议都是典型的民事争议。对于土地补偿费,有些地方法规规定可以分配,因分配而产生的争议也属于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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