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案例宅基地纠纷及相邻关系处理
更新时间:2012-12-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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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某村村民徐甲解放初家中有一片自留地,1956年春,徐甲在该自留地内栽植了一棵柳树并生长至今。1994年春,经政府批准,该村村民徐乙规划宅基地一处并建房,其宅基地与徐甲自留地南北相邻。徐乙于1994年7月申请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徐甲所种植的柳树正好
[案情介绍]某村村民徐甲解放初家中有一片自留地,1956年春,徐甲在该自留地内栽植了一棵柳树并生长至今。1994年春,经政府批准,该村村民徐乙规划宅基地一处并建房,其宅基地与徐甲自留地南北相邻。徐乙于1994年7月申请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徐甲所种植的柳树正好在徐乙的宅基地边上生长,由于柳树现已枝繁叶茂,影响了徐乙的正常采光,徐乙随即想对其砍伐柳树。徐乙随即提
民事诉讼诉徐甲侵犯了他的采光权,而徐甲反过来提起行政诉讼,诉市政府为徐乙办理集体
土地使用证不合法。
[处理结果]法院经调查认定,市人民政府为徐乙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达到了土地权属合法、四至界线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徐甲所栽植的柳树座落在徐乙的宅基地边沿,并影响了其正常的采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方便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经市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徐乙给予徐甲一定的经济补偿,由徐乙对柳树进行砍伐,徐甲、徐乙随之自愿申请撤诉。
[法律依据]1、《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
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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