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宅基地要满足什么条件?
各省市自治区对于《土地法》实施办法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性规定如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凡年满20周岁(部分地区为18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国土部门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注:
(1)宅基地用途仅用于建设农村住宅;
(2)“本村落户”指的是申请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在本村。
(3)“一户”指的是自然户,而非户籍户。通常,父母随子女居住为一户。结婚后,不论夫妻双方户籍是否合并均为一户。
(4)本村居民点位于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短期规划)拆旧区内的,暂不安排宅基地。
(5)宅基地的继承。宅基地继承时,受让人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否则,继承者只能继承该宗宅基地的地上附着物估值(含建筑物、构筑物估价以及树木等绿植移栽费用)。
(6)“相关税费”指的是证书工本费等手续费(具体有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以及获批地块上地上物估价(旧房使用残值等)。
(7)宅基地原为农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转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因此手续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2、什么情况下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要求?
(1)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2)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的;
(5)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6)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3、怎么申请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A、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B、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C、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D、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A、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B、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C、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D、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E、张榜公布;
F、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G、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H、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I、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J、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K、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L、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2)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a.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b.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c.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d.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a.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b.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c.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d.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e.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