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二)

更新时间:2019-10-08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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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定)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定)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做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委会委员选举、补选、变更)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各小区业主代表中推选,代表的产生要经该区业主的推选,经过公示后没有意义即可当选

  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日前张榜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 (一) 款的办法确定:

  (一)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委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业主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二十五条(业委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各小区中推选的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

  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业委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按照《大庆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相关移交)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要在30日内和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大庆市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大庆市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三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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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定对业主的效力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需要共同遵守,规范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维护全体业主整体权益、敦促业主按照管理规约履行义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业主委员会具有的法定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法律依据:业主委员会具有的法定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由2 0 %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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