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资格自动中止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9-10-0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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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来主的。(2)有犯罪行为的。(3)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5)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6)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来主的。
(2)有
犯罪行为的。
(3)以书面形式向
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无故缺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6)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
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业主委员会要保存相关资料,并在本物业区公布。
业主委员会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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