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
1、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
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3、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业主大会成立人数条件”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不论采取哪种会议形式,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