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这里指的业主应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业主。因此,不是本小区的业主,不能担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