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房屋,是指能够遭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放物品和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既包括住宅房屋,如居民楼,也包括非住宅房屋,如厂房、办公楼等;既包括公有房屋.也包括私有房屋。这里的附属物,是指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围墙、烟囱、化粪池、门斗、水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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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协议,才会因拆迁事宜与被拆迁人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因围绕着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拆迁事宜与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生拆迁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