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共同制定。
详情请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方式]、第六条、[业主定义和权利]等。
附:《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方式]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何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业主大会是一个包含了小区所有业主的组织,对于小区的运营管理是具有相关的权利的。因此也会产生相关的管理办法,议事规则就是其中的一项决策管理程序。如果还有不懂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