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居住在宣武区南线里小区,自有一辆蓝色赛欧轿车。去年5月26日晚10时左右,因孙某将该车横向停放在小区东门入口通道上,造成小区无法进出车辆,受物业公司委托对该小区进行停车管理的北京建豪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豪金信公司)指派5名职工将该车以抬推的方式移至路边。
接到邻居电话后,孙某迅即跑向现场加以制止,并仔细检查车辆。发现车辆多处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孙某愤而拨打110报警。民警对车辆的损坏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事后孙某将赛欧车送至汽车修理部门进行修理,并为此支付修理费5281元。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豪金信公司职工对孙某的车辆以推抬方式移动,造成该车损坏,建豪金信公司应予赔偿。鉴于孙某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车位内,而将车停放在小区入口处,造成小区车辆无法出入,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建豪金信公司的民事责任。
据此,判决建豪金信公司赔偿孙某4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