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二)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三)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五)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物业法对物业费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