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物业项目的整体设想与构思
更新时间:2019-09-3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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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招标物业项目的整体设想与构思必须在对项目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实施,只有对招标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进行详尽深入的调查、分析,才能制订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方案,因此,项目分析是编制物业管理方案的前提条件。物业管理企业除了通过现场踏勘、招标方
对招标物业项目的整体设想与构思必须在对项目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实施,只有对招标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进行详尽深入的调查、分析,才能制订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方案,因此,项目分析是编制物业管理方案的前提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除了通过现场踏勘、招标方答疑会等渠道获取资料外,主要是要对物业所在区域进行详细、深人的市场调查,并借助公共媒介、网络等手段获取相关信息。在当地设置分支机构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形成周期性的物业管理市场调查报告,为物业管理方案的制订提供便利条件。
(1)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即指运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招标物业的基本概况,如物业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物业的性质、类型与使用功能等,篇幅不宜过长。
(2)客户服务需求分析
客户服务需求分析即指简明介绍包括客户群体的定位及服务需求特征等内容。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定位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定位也力求用简练的语言概括招标物业的市场定位、投标企业承担该项目的管理服务优势。
如在B市某国际大厦(建筑面积79000㎡)的物业管理方案中,中标企业根据该项目是以高档写字楼为主,集商业零售、金融服务、酒店、会议中心于一体的项目特征,确定了该项目“现代、高效、环保、繁荣”的整体形象定位,完整地诠释了项目展示现代化、国际化的商务办公形象,塑造进取、创新和富有效率的商务氛围,树立绿色环保的社会形象的总体服务要求。
(4)物业管理服务的重点及难点
招标物业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的重点及难点,也是业主最关心的焦点,若分析准确,对策得当,就能成为彰显投标人能力与水平的投标方案。投标人要根据物业性质、类型以及业主的构成、服务需求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的重点及难点,其目的是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般而言,商用类型的写字楼物业、综合性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重点及难点主要体现在经营和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工业区物业在消防、污染控制及货物、人员的出入管理有特殊的服务需求;政府物业管理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维护政府形象、内部特约服务、会议接待及庆典服务、安全及保密管理等方面;居住类型的物业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基础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层面;公用事业类型的物业管理服务的重点及难点主要在于确保公用设施无故障的正常运行,对紧急事件的预防与处理(包括恶性犯罪事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
(5)物业管理服务模式;
确定招标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模式,是在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的前提下,结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确定最符合物业实际情况和业主需求的管理服务重点和主要措施,包括物业的功能定位、客户定位和服务需求定位三方面的内容。
如在S市某国有商业银行项目的物业管理方案中,中标企业根据物业的定位、服务需求、客户情况的分析以及项目全方位经营、整体形象的包装和维护、楼宇设施设备管理的工作重点等因素,确定“经营型物业管理模式”作为该项目的管理服务模式,较好地适应了业主的服务需求,取得了业主的认同。再如S市某住宅区(由美式别墅群、高级公寓组成)的物业管理方案中,中标企业根据物业项目的客户定位、地理位置、居住环境条件、市场影响办、业主的需求层次等因素确定“五星级酒店物业管理”为该项目的物业管理模式,通过吸收和借鉴五星级酒店的高标准的服务理念和科学、严格、规范的管理手段和操作,借以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满足业主不断变化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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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上述法律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所以上述说的其他子公司应该是不可以参与投标的以上法律内容参考自电子招投标比比网政策法规栏目,该栏目囊括招投标行业的众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希望你可以在该栏目找到你想要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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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末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金证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