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一)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

  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一)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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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的权限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
市政府征收土地
你好,按照政策办理吧
国家征收土地
建议具体去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
国家土地征收
你好,各地政策不同, 建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国家征收土地
可以要求补偿的
土地征用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各地规定不同,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国家征收土地
建议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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