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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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一)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
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一)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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