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因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进行富士康项目建设,国家批准征收了该区普照营村458亩耕地(包括委托人郑某芳承包地6.2亩、王某营承包地2.4亩),被征地农户获得的安置补助费1.6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不知是否落实),委托人不服,委托律师查询具体征地补偿标准。经查询得知:安次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9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为10倍,安置补助费倍数为20倍,合3.8万元/亩,安置补偿费为25320元/亩。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不按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偿费的行为违法。2009年5月31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廊坊国土局在该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支付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但至今廊坊国土局仍未履行省国土厅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因不得而知。
案件分析:
征地补偿纠纷属于近年来迅猛增长的新型纠纷,土地涉及农民群众的重大权益,征地补偿直接关系“三农”,是党和中央政府多次强调的重点案件类型,最高院也多次发作出司法解释。关于本案件的案件结果和处理过程反映了当前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一斑,也反映经济飞速发展而圈占土地过程中对农民产生的负面影响。该地已经被批准征收,但因为种种原因土地没有项目单位使用,造成土地闲置;农民失去土地、无法继续种田,而征地补偿也不能依法的获得足额支付。不但违反法律也不利于地方稳定,与实践科学发展思想和纠正作风建设相违背,对违法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