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赵某入伙无效案
-----合伙承包期间,其他合伙人擅自增加承包人怎么办
[案情]
原告:蒋某,合伙承包人。
被告:赵某,某村村民。
第三人:程某、舒某,合伙承包人。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书面协议约定,在合伙过程中增加新的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案程某、舒某二人未经共同合伙承包人蒋某的同意,强行增加赵某为新的合伙承包人,虽然取得了村里的同意,但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的入伙行为无效。
[评析]
合伙承包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共同承包,共享盈利,共担风险的一种承包形式。合伙承包不同于个人承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和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其中合伙人均为承包方,均有权代表承包方对外进行生产经营;②合伙人可以自行商定其经营的形式,可以以劳务、实物、资金作为入伙条件;③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分担亦应有明确的规定,且在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合伙人,原合伙人也可以退出合伙组织。
二人以上合伙承包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由于这种债务与各合伙人利益密切相关,增加一个新的合伙人可能同时意味着增加每一个原合伙人的债务负担,因此,合伙承包人对要求人伙的人审查较为严格。为保护现有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侵犯。《合伙企业法》规定:增加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原来的合伙人全部同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本案中程某、舒某、蒋某三人为合伙承包关系,根据上述法律关于“增加新的合伙人必须有书面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三合伙人既然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因此,增加新合伙人赵某须三人均愿意。而本案中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赵某人伙,程、舒两人不顾蒋某反对,坚持让赵某加入。这种作法严重损害了合伙承包人蒋某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赵某的入伙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得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