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周某庚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案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经营权不得转让
[案情]
原告:姜某,男,42岁,农民。被告:周某庚,男,38岁,农民。 1988年1月,周某庚承包了本村的一个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年上缴承包费500元,承包期为4年。三个月后,周某庚因想外出打工,便将自己承包的鱼塘转包给本村村民姜某,双方签订了与前承包合同内容相同的转包合同。姜某在交付500元作为第一年的承包费后,随即对鱼塘实施管理。5月初,姜某准备将塘中水放干,除掉害鱼,然后重新投放鱼苗。此时,本村赵某平等9人因欲承包此鱼塘未获村干部同意而心怀不满,当他们看到姜某放水时,便提出“鱼是集体的,要分大家分”。双方于是发生争吵。赵某平等人趁机抢打了10公斤鱼,后被村某制止。姜某也从该塘中打捞近百公斤鱼卖得价款200元。但姜某看到承包鱼塘招惹麻烦,鱼又被别人抢了一部分,就找到周某庚表示不再承包了,并要求把500元钱退回,鱼塘仍由周某庚承包。周某庚不同意,姜某遂起诉到县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审判]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五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将自己承包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该转包合同无效。因此,本案周某庚与姜某签订的转包鱼塘的合同无效。故判决该转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经营权不发生转移;周某庚应返还姜某500元承包费;姜某卖鱼所得的200元作为其经营鱼塘期间的工资。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农村承包合同转包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内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包。否则,转包合同虽是在双方协商自愿、无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且无转包渔利的情形,但由于未经发包人同意,此转包合同仍为无效合同。因此,法院所作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