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人民政府明知是耕地确以未利用地批准用地
石林泉是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北楼堤村人,2006年夏的一天到自己承包地干农活,但发现自己的承包地面目全非,被一家私营企业推平建厂,到村委会询问,村主任也不知详情。随后找到私营企业主询问才得知,该承包土地早在2005年就经大成县政府批准,为该私营业主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建厂资金不足才拖延至2006年夏建厂。该私营企业共占用村集体土地18亩,用于建设厂区,该企业在未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施工,石林泉依法对其进行阻止。该企业业主牛志刚将石林泉起诉至法院,称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6月24日经北楼堤村委会证实,该企业所占土地属于耕地,北楼堤村村委会从未向县政府及县土地局申请过工业或企业用地,何来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项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行使。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擅自为建设项目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本案现已经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