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土地资源的特点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21世纪初,仍是国家将村范围内的社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如广州等一些城市的城中村改造那样,就是凭政府的一个文件,将村民集体占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等等。山区土地资源的特点同全国一样,长期以来,西南少数民族农村的土地制度一直维持着名
在21世纪初,仍是国家将村范围内的社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如广州等一些城市的“城中村”改造那样,就是凭政府的一个文件,将村民集体占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等等。   山区土地资源的特点

  同全国一样,长期以来,西南少数民族农村的土地制度一直维持着名为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实为国家所有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模式。其主要特点在于:一方面,社区所有成员共同占有社区的全部土地。这里的占有主体,从静态看,是社区的所有成员集体,即社区全体居民的集合,不论男女老少,人人有份;从动态看,不仅包括现有的社区居民,而且包括新增的社区居民,不论是将来的出生者还是迁入者。这里被占有的客体即区域内的这些土地(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包括耕地、林地、牧地、荒山、荒坡和宅基地等等。所谓共同占有,就是全体社区居民的集体占有,其任何个人或家庭或某一群体,对于集体占有的任何土地都不具有所有权意义上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另一方面,国家即政府对于社区所有成员共同占有的全部土地都握有事实上的处置权。这首先指的是土地征用权,即国家有权征用社区成员共同占有的土地。其次是国家握有社区全体成员共同占有土地的否决权,即国家有权决定社区范围的大小,从而否定原有社区成员集体占有原社区土地的权利。比如,20世纪50年代,国家将初级社范围内社区成员集体占有的土地转变为高级社、人民公社范围内社区成员集体占有的土地;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又将人民公社范围内的社区成员集体占有的土地转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社区土地;在20世纪后期,国家又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社区土地变为村(即大队)范围内的社区土地;在21世纪初,仍是国家将村范围内的社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如广州等一些城市的“城中村”改造那样,就是凭政府的一个文件,将村民集体占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等等。

  20世纪80年代初且至今仍普遍实行的土地分户承包经营制度,虽然对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形式有所触动,但在本质上还是延续了社区所有成员共同占有社区全部土地资源的传统土地制度。从这种土地占有主体的内部关系看,它是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使社区所有成员的集合即集体形式上拥有全部土地的所有权,使农户分别拥有一部分土地的定期(即在承包期有内)使用权,并且这种使用权可以在内部有偿转让,可以作为抵押物使用。其实质是农户对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定期租赁制(如在贵州湄潭土地建设试验区形成并为全国大多数地方推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中规定:农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每年要按规定向集体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即地租)。从这种土地占有主体的外部关系看,土地的占有者即社区全体成员的集合又是一个不完全甚至完全虚拟化的法人实体,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所占有的土地按法律规定是不能进入市场,从而在市场上也就失去了作为土地所有者应有的法人资格。

  显然,上述这种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具有如下弊端:首先,它客观上抑制了土地使用者珍惜和改善土地资源的积极性,甚至直接导致土地使用者实行掠夺式经营。因为,从土地产权关系讲,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农户的,而且具有既定的租赁使用期。这样,土地地力的最终增减都归集体承担。在这种条件下,农户的理性选择自然会是尽量避免没有安全预期的长期增殖性投入,并尽可能在租赁期满之前实行掠夺式经营。第二,直接导致土地经营的小规模化,并不断增加调整土地的费用。因为这种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形式,本质上就是社区全体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来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分享土地的收益。这样,随着社区人口的增加,土地占用在农户之间的不断细分就不可避免,尽管在一些地方做出了“承包期内不再调整土地”的制度安排,但由于集体所有制的产权性质,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做出“永不调整土地”的规定。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在土地数量既定而人口不断增加的条件下,坚持两权分离的产权形式,就势必最终形成土地占用在农户之间的不断细分,从而也就势必形成调整土地费用的不断攀升,并更加刺激农户使用土地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三,它阻碍土地资源向更大范围内的经营能手集中,并抑制多种资源的优化组合。因为,在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中,只能允许使用权在社区内部的经营者之间有偿流转或招标发包,而不允许超社区的有偿流转。这不仅限制土地的价格升值,而且扼杀在更大范围内更能干的个人和企业取得经营土地的权利,从而使稀缺的土地资源得到更高效的利用。同时,无论是耕地还是非耕土地的整治与开发都有赖于资本、技术、信息等方面的长期大量投入,而在偏僻、落后、封闭的少数民族山区农村,一般农户是难以办到的。这就更需要外界尤其是城市能量的注入。然而,现行农村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却把农村社区的土地资源产权封闭起来了,以至于完全失去了与外界资源优化重组的应有市场机会。

  如果说传统的土地制度加集中劳动的农村经济体制是在“挖农兴工”和平均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特定历史条件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那么,现行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就只不过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广大农民身不由已的一种权宜性选择。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固有的弊端已经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假如仍固守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就势必像严冬已经过去,春天已经到来,还让人们穿着冬衣一样,不仅仅是不合时宜,而且无异于缚住了人们的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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