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解析】其他土地承包方式
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分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这一法律名称必须与“家庭承包”相对使用才有意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由此可见,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依据承包合同。属于合同债权。
【案例分析】 改变家庭承包方式纠纷案
某村委会以村民李三涉嫌犯罪被逮捕为由将其家庭承包土地于2004年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给本村王五,并于招标当天签订了承包合同,王五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承包金,并到县政府办理了承包登记,取得了该承包地的承包经营证书。半年后李三无罪获释,要求村委会履行原承包合同,村委会拒绝了李三的要求。李三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村委会与王五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本案涉及两个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村委会发包李三承包土地的效力问题。这里我们只针对其他方式承包属性与家庭承包属性加以分析。我们知道家庭承包合同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依法签订的,具有人身依附属性。所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承包合同约定获得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家庭承包方式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承包方式。村委将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改变为其他承包方式,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侵犯了李三的承包经营权。最后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村委会与王五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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