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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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税发[2004]99号)各

(国税发[20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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