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拿走了我们150亩经济林地的征收款?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是岳阳县长湖乡大仙村建头组的全体村民,2007年,我组原有的位于大仙村地段107国道东侧的裤档坡、裤档嘴、蛇形嘴(又名翘坡)、深坡、浅坡、月塘坡、马元坡、竹山坡近150亩经济林地被政府出面征用(其中有我组的祖坟20余座),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天欣陶瓷厂的厂房建设用

  我们是岳阳县长湖乡大仙村建头组的全体村民,2007年,我组原有的位于大仙村地段107国道东侧的裤档坡、裤档嘴、蛇形嘴(又名翘坡)、深坡、浅坡、月塘坡、马元坡、竹山坡近150亩经济林地被政府出面征用(其中有我组的祖坟20余座),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天欣陶瓷厂的厂房建设用地。为了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当初,我们对政府征地行为表示出了极大的理解和信任,一直努力配合,从未给政府增添过任何麻烦,如今,我组原有的150亩林地树木全被砍伐、山地被天欣陶瓷厂推平,建厂在即,但截止日前,我组150亩山林面积的补偿款除了仅仅补偿1000元钱的祖坟钱外,其余的仍分文未见。

  2007年来,我们前后11次就我组征地补偿款一事向村里的书记常洪才、长湖乡政府分管乡领导周美良等人反映情况,周美良等人每次均以“钱还没到位,还没有搞好”等理由予以推脱、塘塞。今年7月,天欣陶瓷厂已将厂房建至我组的山林位置,因我组一直未得到补偿款,我组村民于7月21日自发组织到天欣陶瓷厂去询问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天欣陶瓷厂的负责人告诉我们:我组的八处山林的补偿款早就按标准足额付给了乡政府。听到这个回答后,我们全组的村民又惊又失望,我们随即找到村支书常洪才问究竟,常洪才含糊其词地说:“钱好像是来了,但不知道被哪里拿走了”。我们辗转又找到长湖乡分管乡领导周美良,周在听到我们的情况反映后,竟然大发雷霆:“没有什么好说的,当时你们干什么去了,你们不满可以去告状,老子不怕,你们告到哪里算哪里。”说完扬场而去。我们万万没想到,当初对政府的理解和信任,换来的却是周美良领导的如此责问和态度,这让我们百姓倍感伤心和不解,我组原有的经济林地特别是裤档坡、裤档嘴、马元坡、竹山坡等地,我组有20多座祖坟分布在这些山上,同时,这些山林地也一直是我组村民的重要经济来源,多少年来,我们祖祖辈辈在这些山林里放牛、种树,对这些山林,我们具有特别的感情,如今林地没了,生活来源断了,祖坟被挖了,补偿款却分文未见,面对面目全非的昔日林地,我们村民欲哭无泪,我们普通百姓的出路究竟何在?公理、正义究竟何在?

  我们建头组的村民不相信没有说理的地方,不相信没有为我们作主的领导。我们准备从县里到市里再到省里、中央,一级一级上去,哪怕是付出血的代价,也要讨回公道,解决问题。

  今天,我们村民联合上访,主要是要搞清以下问题:

  1、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印发的《岳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第二章七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将批准机关、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依据……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组予以公告”。我们组的土地从征用之日到目前,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形式的公告,村民对征地的相关情况一无所知,这是为什么?

  2、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印发的《岳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第二章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我组的土地从征用之日到目前,没有半个人上门问过情况,更别说是征求、听取意见了,这是为什么?

  3、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印发的《岳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第二章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费……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我组裤档坡、裤档嘴、蛇形嘴(又名翘坡)、深坡、浅坡、月塘坡、马元坡、竹山坡等地被征用已近两年,农民到现在仍没有拿到补偿费,这又是为什么?

  因此,我们请求上级领导为我们解决下列问题:

  1、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印发的《岳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05]1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岳阳市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05]19号)文件规定:岳阳县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计算为2100元×0.85(调整系数);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计算为1500元×0.85(调整系数);林地土地补偿费为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6到8倍的50%;林地安置补偿费为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4到6倍的50%;青苗费为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30%到60%。

  我们在计算我组林地补偿费时,全部按最低标准计算,即取二类水田,6-8倍的取6倍,4-6倍的取4倍,30%-60%的取30%。按最低标准计算,我组的一亩林地应补偿的金额为:1500元×0.85×6×50%=3825元(林地土地补偿费)加上1500元×0.85×4×50%=2550元(林地安置补偿费)加上1500元×0.85×30%=382.5元(青苗费)。三者相加为6757.5元,即一亩林地应补偿6757.5元。

  我组共被征用经济林地150亩,我组应得征地补偿款150×6757.5元=1013625元,除去允许克扣的20%,我组仍应得补偿款810900元。这些补偿款应尽快发放到我组百姓的手中。

  2、如果政府征地程序违法,征地应无法律效力,应尽快恢复我组山林原貌。

  3、对可能存在的私分、截留农民征地补偿款的相关人员要立案查处,还百姓真相和公道。

  我们恳盼上级领导对此事予以重视,并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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