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丢失后,当事人需要到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然后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2、《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1月28日)第七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申请条件:单位或个人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书面申请、承诺书及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利证书原始登记资料;
(2)土地权利人已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公告时间1个月;
4、地籍调查材料:地籍调查表、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及符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电子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办理假的土地证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辨认土地使用证真伪,较好的办法是,到发证机关或上其官网查证。自己识别可按照如下步骤识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由土地者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下面盖着XX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红色印章。还有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者姓名、坐落、地号、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权面积,其中共用分担面积,还有XX市国土资源局红印章。
在后面两页的地方,复印使用者所占据土地使用平面图,盖有XX市国土资源局的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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