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昆明市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规定》(修订稿) 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修订稿)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取得《房 屋 所有权 证》的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土 地 使 用权登记 工作。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在 2015 年 4 月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号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 649室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fzb@126。
首次登记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0 日内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登记《规定》(修订稿)规定,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自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开发商等)统一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灭失的,可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
原土地使用权人不 依法 为购 房者统一 申请首次登记的,购房者可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责令原土地使用权人 10 日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申请的,土地登记部门可依法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 涉及 已购住房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合同。代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代理的事项、成果与质量、代理权限、期限、代理费用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申请已购住房土地首次登记需提交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土地权利证书、购房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已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变更登记
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
已取得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有下列情形:
因买卖、交换、析产、赠予、继承等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因买卖申请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变更登记时,原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提供原土地权利证书的,可由土地登记部门责令 10 日内申请办理,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土地登记部门依法公告注销,房屋所有权人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已购住房土地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土地权利证书及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材料;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注销登记
已购住房土地权利消灭需申请注销登记
因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造成已购住房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已购住房土地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原土地权利证书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其他规定
业主所有的专属绿地车位等可以从原宗土地分割为独用宗登记
除已购住房建筑占地以外,通过房屋购买合同、产权证明等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属于业主所有的专属绿地、停车位、独自使用通道等用地,可以单独从原宗地中进行分割,形成独用宗进行土地登记;能与建筑占地的宗地合并的,也可以合并为一宗地进行登记。
下列六种情形不予办理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补办出让手续
需缴纳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规定》(修改稿)明确,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利人登记终止日期保持一致。已购住房配套的商业用房,其对应土地使用年限从原出让合同确定的年限起算点开始计算,按商业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年限的终止日期。
已购住房连同业主独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土地转让办理,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土地转让的面积、范围和价格。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按房屋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 1%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缴纳的相应土地价款,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