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0-07-2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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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设施农业用地与一般的农业用地是不一样的,设施农业用地是用来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也有相应的政策扶持。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全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3、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定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怎么办理

  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设施农用地的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要和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如果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设施农业用地是为了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而颁布的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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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未正常使用
违法使用农村宅基地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没收违法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br>
最新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使用期限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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