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权,根据土地类型和大小不同,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收费标准
(一)申报材料:
1、公告(指新申请宅基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
3、社员大会讨论意见表(指新申请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土地协议或证明(指新申请宅基地);
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新申请宅基地占集体废弃地的);
6、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指翻建、扩建);
7、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8、占用耕地的附上耕地占用票据。
(二)办事程序
各乡、镇、街国土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进行初审——联合踏查领取审批表——受理——上报审查——例会审批——大厅核发《宅基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土地审批的面积数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国务院进行审批。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土地审批权多少亩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